電子秤檢定規程:按照我國現行檢定規程的規定,當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達到被檢電子秤zui大秤量的50%時,只需要進行一次砝碼替代就可以檢至電子秤的zui大稱量,此時對被檢電子秤重復性提出要求。當被檢電子秤重復不大于0.3d時,允許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為35%被檢電子秤zui大稱量就可以進行檢定,新的R876建議將該“35%zui大秤量”改為“zui大秤量的1/3”(本標準規范采用了新的R76建議的規定),這一改變沒有質的變化,此時需要進行二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電子秤zui大秤量。
當被檢電子稱的重復性不大于0.2d時,允許只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為20%被檢電子秤zui大秤量就可以進行檢定,這樣就需要進行四次砝碼才能檢至電子秤的zui大秤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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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年